临湘市桃矿矿区建设亮化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号:临财采计(2017)A112,委托代理编号:HNTYHLXCG-20170112097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临湘市桃矿矿区建设亮化工程政府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号:临财采计(2017)A11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预算 |
1 | 临湘市桃矿矿区建设亮化工程 | 详见采购清单 | 769470.00元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货物采购 |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50个日历天内货到安装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桃矿街道、忠防镇 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3、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4、提供法人或被授权人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二)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从事LED产品、照明灯具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制造商
2、投标人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3、投标人提供LED产品检验报告
4、此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4、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5、提供法人或被授权人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6、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7、提供所投LED产品的检验报告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1月14日17时 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临湘市财政局西栋二楼(水博士旁上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资格确认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临湘市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及桃林河流域特色小镇建设指挥部
联系人:候次平 联系电话:13874031688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元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湘地址:临湘市财政局西栋二楼(水博士旁上楼)
采购项目联系:0730-3754099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临湘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谢弘 联系电话:0730-3977599
附件1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 | |
2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 |
4 | 单位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 |
5 | 提供法人或被授权人近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 |
6 | 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
7 | 提供LED产品检验报告 |
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提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附件2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